进出口相关的加工贸易监管有哪些管理要点
一、企业管理
根据《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规定,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主要有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两类,这些企业需要办理了海关备案手续后,才可以开展相应活动。
海关对备案的加工贸易企业与报关企业一样,实行企业的信用管理。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失信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在合同备案、通关查验、单耗申报等加工贸易管理中享受更多的优惠和便利。如果在一个加工贸易项中,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的级别不一致的,海关按较低的信用级别对企业进行管理。
二、许可管理
加工贸易进出境货物主要是为加工目的进口的料件和复运出口的成品。加工贸易进出境货物的许可管理主要分为禁止类管理、许可类管理和允许类管理。
1、禁止类管理
加工贸易禁止类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每年进行调整。
列人禁止目录的货物不得进出口。但是,对于目录内的货物,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在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可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货物管理;对于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如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的成品,可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货物管理。
2、限制类管理
加工贸易限制类货物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其他部门公布,并进行适时调整。属于限制类管理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转入、转出的按允许类管理。
进口属于加工贸易限制进口的料件,可以免交进口许可证件。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成品,需要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3、允许类管理
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加工贸易货物按允许进出口货物管理。
4、消耗性物料管理
海关对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税方式进行监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消耗性物料或其制成品转为内销的,海关对消耗性物料依法征收税款并且加征缓税利息。消耗性物料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在内销时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对生产设备、工具的易损件、易耗品、检测物料、劳防用品、印制电路板用的干模等货物不纳入消耗性材料管理。
三、担保管理
加工贸易涉及风险保证金征收的,需要按照海关担保事项管理。对限制类货物的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的,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四、单耗管理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单位耗料量,简称单耗。单耗还需细分为净耗和工艺损耗。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换为成品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工艺原因,料件在加工过程中,除去净耗以外所消耗的量。工艺损耗又可细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无形损耗主要是指无法回收的损耗。在工艺损耗中,除无形损耗以外的损耗,称为有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工艺损耗率计算公式为:
通常情况下,加工贸易企业需在首次成品或出口、或深加工结转,或内销前,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如果要在核销前申报单耗的必须经得海关同意。单耗申报的应遵循下列原则:已经制定单耗标准的成品,加工贸易企业要在标准的幅度内根据企业加工的实际单耗向海关单耗;尚未制定单耗标准的成品,加工贸易企业以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单耗向海关申报。
五、特殊商品管理
在加工贸易中,如进出口货物属于部分特殊商品管理的,须按如下规定执行:
(1)进口属于关税配额的农产品,期限不超过6个月。
(2)涉及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限制的,企业须凭商务部核准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3)对消耗性物料的后续处置,参照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料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管理规定办理。
(4)其他有特殊监管条件货物应当在手册设立或内销时向海来提交批准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