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处理时跨境电商业务海关监管对象有哪些
一、企业备案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以及跨境电商境内代理人等参与跨境电商的企业,在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前需要向所在地海关进行备案。海关根据备案企业的类型赋予了各自权利与义务。参与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海关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另外,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也需要进行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的海关备案。
二、监管方式
目前,海关赋予了跨境电商的5个监管方式。
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9610,俗称集货模式。进口时,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跨境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出口时,该监管方式适用于电商出口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分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企业或平台凭此办理结汇、退税手续。
2.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监管方式代码∶1210,俗称备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电商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但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从2020年3月起,保税电商模式进口用于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3.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简称∶保税电商A。监管方式代码1239。适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一线进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需要说明,对于免通关单的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等10个试点城市,继续使用1210代码;对于需要提供通关单的其他城市(非试点城市),采用新代码1239。
4.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 B2B直接出口,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5.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四、跨境零售商品通关要点
1.三单数据传输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前,平台企业或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2.申报清单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时,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3.监管条件适用
对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 A”(监管方式代码1239)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4.汇总申报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5.税款代缴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